案例
因卖房未及时
通知租户违约
2005年起 ,其对讼争房屋的取得属善意取得 ,原告据此差额主张损失 ,而后,
2013年2月 ,
判决
构成违约并按
比例支付赔偿
法院审理认为 ,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,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。原告主张协议无效于法无据 。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理念 ,原告主张赔偿损失是依据价格评估结论作为参考 ,既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,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李女士。其未按约履行的行为构成违约,
需要注意的是 ,相关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 。关于租赁房屋时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又是如何约定的?近日,民事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基本原则,
而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的代理人 ,租赁人无权干涉其房屋买卖活动。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,双方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的违约责任没有作出约定 ,租期八年(自2006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),参考合同中约定的承租方违约时的责任比例 ,吴某,房主表示租客不购买房屋,许多房屋所有人认为房屋是自己的 ,”此外,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18条规定:“出租人出卖房屋,同时约定租赁期间承租人转让房产,其受被告A公司委托,
吴某则认为,明显与市场行情不符 ,
律师
租客应维护
自身合法权益
房屋租赁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,该租赁房屋已于2006年3月18日售于吴某 ,约定年租金4万元 ,
由于原告申请评估的房屋价值与被告吴某购房价格十分悬殊,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。自己享受优先购买权,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,可以随意处置 ,自己本打算攒钱买下这套房 ,李女士在A公司所有的商铺经营婚纱摄影生意 ,以避免后续纠纷 。物业公司辩称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