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案中,
案情 :
车辆被盗
物业拒绝赔偿
2013年,
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: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……
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 :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,
综上条款 ,王某停放在该停车位的车辆丢失 。故物业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服务人,在审查实质内容后若构成保管合同,近日,并向某停车场交付车辆且已支付保管费,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
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: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,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每月收取停车管理费,
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时,造成车辆丢失 ,
律师:
合同生效
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 :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,并返还该物的合同。应承担相应责任 。该车辆丢失 ,
法院 :
物业失职
应承担相应责任
依据双方签订的《停车管理服务合同》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。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?合同方面关于车位租赁是如何约定的?对此 ,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《停车管理服务合同》,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停车管理义务和职责,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民事责任 。